(2014年10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单位及个人的借款行为,按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学校因公预先暂借给单位或个人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三条借款人应为学校正式在册且在岗的教职工或离休人员。其中离休人员仅可办理医疗住院费借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权责一致”原则。按照学校有关制度的授权,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等为借款审批人,负责审核本单位(或项目)教职工的借款,并督促相关借款人按学校规定期限及时清理借款,对逾期不还的借款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专款专用”原则。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借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支出,不得挪作私用。离休人员除住院费借款外,其他个人事项的借款均不予办理。
第六条 “按时结算”原则。为防止借款长期不清而发生呆账,影响学校资金周转,对借款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预算管理”原则。学校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借款,所有借款均需有预算经费来源,借款应在学校规定的经费限额内办理。
第三章借款办理
第八条借款应在资金使用前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提前办理的,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校借款单据的印制、保管、发放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
第十条借款人应真实、准确填写借款单,按借款单所列示的内容,写明借款的日期、所属部门、项目名称、用途、金额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借款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自填写,不得由他人代笔。同一份借款单上,“借款人”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姓名,借款用途要与实际支出内容相一致。
第十一条借款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按《西北政法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西法大校发〔2011〕48号)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公务活动凡属于《陕西省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事项,应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西法大校发〔2011〕48号)规定使用公务卡消费和结算,原则上均不再办理借款。
第十三条学校不办理2000元以下的借款。原则上,借款应直接转账至业务合作单位账户,对无法办理转账业务的借款,职工个人单次现金(包含转入个人公务卡或工资卡的资金)借款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四条借款人在办理借款时,必须同时签署借款人承诺书,借款人拒签承诺书的,财务处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承诺书应明确借款人办理核销借款逾期处理方式。借款人在学校借款逾期,但又不积极办理相关手续的,财务处将按借款人的承诺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对于借款人取得的核销票据与借款规定用途明显不符或违反财务制度的,学校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核销业务,其借款将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借款借出后因故未使用的,借款人应在借款规定期限内及时交回学校财务处。
第十八条财务处应严格把关,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核手续,办理借款业务。
第四章借款核销
第十九条借款人除提前书面告知或有特殊要求外,借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借款借出后,因故未使用的,须在1个月内交回财务处,未按规定交回的,1年内借款人将不能再办理其他借款。
第二十条教职工差旅费借款,应在返校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返校日期以返程车票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实习经费借款,应在实习学生返校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活动经费借款,应在学生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购买办公用品、材料借款,水、电、暖气费等借款,应在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购置仪器设备借款,市场现购的应在开具发票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合同订货的,按照合同到货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房屋维修、公用设施维修、零星工程等借款,应在项目出具审计报告或完成验收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进修培训、单位举办会议或各种活动等借款,应在进修培训、会议或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离休人员住院费借款,按照出院结算日起,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所有借款均不得跨年,本年度借款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办理完借款核销手续。如有需要,可在下年度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确因特殊原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核销手续的,借款人应在到期前一周内,向学校财务处提出书面说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报财务处同意后,适当予以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借款核销,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直接核销。
第三十一条按规定批准并已核销的借款,学校仍保留相关追索权,一旦有可能重新收回,学校相关部门及借款人要积极予以追索收回。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借款审批人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经办人资格的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借经费的核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因借款逾期不还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借款审批人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核销借款,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将按照本人在承诺书中的承诺,扣发借款人在学校的工资等收入直接归还借款,直至还清其借款。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提前清理本人在学校的借款,对不及时清理的,由财务处将从其工资等有关收入进行冲抵,直至还清借款。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结题时,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先清理该项目所有借款,否则科研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因调离、校内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应提前到财务处清理本人在原工作岗位时的借款。财务处未出具借款结清手续,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或岗位变动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校组织、人事和外事等部门应将个人借款的清理情况与干部聘任、岗位调动、职称评审、出国研修等挂钩,配合学校财务处做好借款清理工作。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生效以前未清理完毕的借款,按学校原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05年5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西北政法学院借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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