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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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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体系

1.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2.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期限、结余结转、延期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核算,对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

3.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效益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4.学院、部、所和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院所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监管责任。

5.科研经费按照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分类管理。纵向科研经费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及批复的项目预算进行管理;横向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6.科研处应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7.院所和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聘用专(兼)职科研秘书,协助其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科研秘书所需经费从部门或个人承担的科研项目中列支。

8.科研处应统筹规划,整合现有资源,完善科研服务系统功能,建立校内科研、财务等单位和院所、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延期管理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三、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9.项目申请人应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0.科研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学校拟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帮助项目负责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11.在项目批复下达后(含横向项目资金到位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规定和要求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经费管理,严禁违规使用

12.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要求,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13.在办理科研项目经费财务报销手续时,由报销费用经手人先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所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14.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财务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任务书)的有关要求严格票据审核,据绝虚假票据

15.发放个人劳务性费用及各种补助,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方式应通过银行卡,一般不支付现金。

16.遵守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

17.科研项目的外拨(转)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转)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18.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19.严禁违规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五、加强经费结转结余管理,对项目定期进行清理

20.改进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科研项目在执行期且项目实施正常,年度剩余经费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因故中断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办理中断相关手续,项目中断期间经费将暂停使用;因故中止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应及时办理相关中止手续,中止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予以收回。

21.科研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执行期截止前,按规定程序到学校科研处办理项目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原执行期的时间。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到期其项目经费将予以冻结。

22.科研处每年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书面通知财务处对项目结余经费进行结账处理。到期后既不结题也不结账的项目,其结余经费予以冻结。

23.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有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可将不超过结余经费的50%用于科研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及其他项目的预研或应用研究;不超过结余的30%用于助研酬金或外聘人员费用。分配完毕后,其余结余经费划归学校科研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24.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合同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结余经费在经委托方(或合作方)同意后,其80%可作为项目组津贴或奖励发放给项目组人员。分配完毕后,结余经费划归学校科研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25.纵向项目的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西北政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配套经费的使用期限按照纵向配套经费项目书批复的执行期限确定,起算时间从配套资金到位时起算。到期未使用的经费予以收回,不予延期。

26.对以前年度项目加强清理力度。各级各类项目到期(含延期到期)后两年仍不结项的,其项目结余经费收回或予以冻结。

六、加强监督检查,推进财务信息公开

27.加强科研项目审计等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制度,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28.逐步建立非涉密项目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收支、资产购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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