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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泰”奖学金(已结束)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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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90级校友何志刚、安涛律师,92级校友邹义律师,93级校友朱建军律师于2006年11月发起设立“信利”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且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专业的在校研究生。2008年4月,由于原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该项奖学金正式更名为“君泰”奖学金。依据《西北政法大学“君泰”奖学金实施办法》06、07两年共奖励40名学生,合计金额20万元。君泰律师事务所为激励我校研究生更加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为完善该项奖学金制度,事务所经与学校主要领导沟通,决定自2008年度增设“君泰奖学金”二等奖学金5名,奖金5000元。三年来已评选出55名学生,合计金额32.5万元。
西北政法大学“君泰奖学金”评选办法
(2009年3月31日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和全面发展,帮助该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特设立西北政法大学“君泰奖学金”(以下简称“君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经济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和国际法学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君泰奖学金”每年3月份评选,一年颁发一次。
第四条 “君泰奖学金”的评选坚持依章办事、规范管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择优评选的原则。
学生申请评选“君泰奖学金”,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君泰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执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评选结果最终由奖学金设立者审查决定。
第六条 “君泰奖学金”设两个奖项,分别为:
(一)一等奖10名,每位获奖学生可获得奖学金一万元人民币。
(二)二等奖5名,每位获奖学生可获得奖学金五千元人民币。
具体名额分配由学校在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和国际法学院择优调剂。
第七条 申请或被提名参加“君泰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纪和违规的记录,没有受过学校任何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在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四)热爱学校和班集体,尊重老师,团结同学;
(五)家庭经济困难。
第八条 申请或被提名参加“君泰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除了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成绩优良,上一学年综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或本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前25%以内(二等奖可放宽至前30%以内);
(二)上一学年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
(三)上一学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并完成学院或学校的科研课题;
(四)上一学年在学校级以上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前三名奖励;
(五)上一学年曾被学校或其职能部门授予荣誉称号;
(六)上一学年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或者长期坚持从事社会、学校义务劳动,成绩突出。
第九条 在评选“君泰奖学金”过程中,遇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数多于规定名额的情况时,应将具备规定条件的因素多、获奖的层次高、发表作品或研究课题的档次高、平均学分绩点高、综合素质高作为优先考虑的评定因素,还应召开各年级党支部、团总支、级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或投票决定。
第十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初选“君泰奖学金”获奖学生以后,提交奖学金设立者最终审核。对不符合条件者,奖学金设立者有权否决,并提交学校重新审查确定和补足获奖名额。
第十一条 在上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君泰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三)在各种评优、申报国家助学贷款、申报奖助学金、选举学生干部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
(四)受到学校和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
(五)累计旷课超过8学时(含8学时);
(六)其他有不宜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 “君泰奖学金”的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提名与推荐。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提出参与“君泰奖学金”评选的申请;
2、班委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班或本年级范围内进行提名;
3、辅导员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本班或本年级范围内进行推荐。
符合条件申请者、被提名者、被推荐者均可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君泰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各年级统一上报所属学院。
(二)民主评议。各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学校分配的名额,组织全体申请者、被提名者、被推荐者进行民主评议,以票选形式,按评选名额的300%的比例确定合格人选,并按评选名额的120%比例在合格人选中选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人申请表和学校要求上报的有关表格、材料、电子文档等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
(三)选定与公示。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从民主评议后所确定的人选名单中确定正式获奖候选人,并通过书面和网络等形式,将“君泰奖学金”获奖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本次获奖人选名单的标准;
2、本次获奖人选名单产生的程序;
3、获奖人选名单;
4、其他申请人对该次获奖人选名单及标准、产生程序有异议的,可向奖金设立者提出书面异议。君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异议的电子信箱为:zouyi@juntailaw.com。
(四)核准与批准。对公示无异议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拟文造表,送奖金设立者核准。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奖金设立者根据对提异议人的调查情况,与学生工作部(处)综合确定获奖名单。
获奖名单经奖金设立者核准或确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君泰奖学金”是奖金设立者和学校对获奖学生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克扣或挪用,也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颁奖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领取奖学金以后,应当坚持科学理财、合理消费,不得用于请客应酬以及购买高级高档消费品。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君泰奖学金”的学生,除颁发奖金外,同时颁发荣誉证书,事迹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末或新学年始向奖学金设立者书面通报获奖学生的的学习、科研等情况;每学年获奖学生应当至少与奖学金设立者书面通信一次。
第十七条 “君泰奖学金”从学校学生奖学金项目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和“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在学校或研究生院网站专栏长期刊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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