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西北政法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NWUPLAA)
第二条本会是由西北政法大学历届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弘扬西法大精神,增强母校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为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挂靠西北政法大学,接受西北政法大学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地址设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郭路中段西北政法大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开展学术、文体、经验交流及合作等活动;
(二)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帮助母校引进人才、筹措办学资金;
(三)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作好招生的宣传、动员工作,推荐优秀学生报考西北政法大学;
(四)受学校的委托,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开展教育科学的研究;
(五)征集对母校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校友开展联谊活动;
(七)征集校友回忆录,编辑出版校史资料和《西北政法大学校友通讯》;
(八)统筹管理西北政法大学校友捐赠基金。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西北政法大学各个时期(包括陕北公学、延安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西北政法干部学校、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西安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及在学校培训、学习过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师、干部、职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均为西北政法大学校友。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西北政法大学校友,经与母校校友总会或各地校友会取得联系并填写登记表后,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各项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非本会会员而对西北政法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五)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各省市西北政法大学校友会(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推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推举产生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
(四)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设立办事机构:
(一)校友总会办公室: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会同我校有关部门接待返校校友,负责校友报纸和本会其他出版物的资料收集及编辑发行。
(二)校友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校友捐赠基金。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校友及社会贤达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西北政法大学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校友组织的成立,应经由西北政法大学校友总会批复核准。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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