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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动态丨我校1992级校友刘振博士,拟推荐提名为江苏设区市中级法院院长人选

  • 来源: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
  • 发布者:校友办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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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3月29日,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发布《江苏省省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刘振博士拟推荐提名为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


公示显示:刘振,男,汉族,1974年3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

刘振:努力以法治力量促进社会正向价值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被全国人大授予集体二等功)成员

江苏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

江苏省纪委省监委专业咨询人才

江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江苏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

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成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

江苏省保险学会智库专家

江苏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作为一名法官,他业务精湛,不畏“骨头案”,善于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中发现真相,努力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作为一名法律人,他参与民法典和多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努力设计最为妥当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将公平正义蕴于具体的条文之中;作为一名管理者,他注重激发内生活力,带领团队连获先进,在全国打响江苏审判管理和智慧法院品牌。

他,就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刘振。“铁肩道义、妙手文章”是著名金融法学者、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26年前写给刘振的毕业赠言,也是刘振的座右铭;努力以法治力量促进社会正向价值是他选择司法职业以来的不变初心。

独立思考,拨开纠纷现象的“迷雾”


1996年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后,刘振考入江苏高院,在经济庭也就是现在的民二庭工作。初出象牙塔、缺少经验的刘振如鱼入水,在这里接触到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商法领域的大量审判实务;他埋头于各种新旧案卷,虚心求教,同时善于理性思考,常有独到见解,理论积累不断找到实践共鸣,在成长中逐渐沉淀形成自己的法治理念,即司法和立法应当致力于捍卫、促进、传递社会正向价值,以法治力量推动社会进步。

2008年,刘振主审“全国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第一案”。在这起河南股民苏某诉“纵横国际”虚假信息索赔案中,上市公司“纵横国际”因披露虚假信息,遭中国证监会处罚,苏某诉请判令赔偿其炒股损失。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认定标准及其所致损失的计算标准,立法与司法解释皆无规定,在全国也无先例参照。刘振研究论证后形成了有说服力的裁判思路与方法,首次将“大盘风险”体现在判决中,指出系统风险存在与否,可以透过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市值等数据的变动情况加以判断;在确定系统风险所致损失时,不能采用单一标准,应在综合分析能够具体体现系统风险的上述四类数据变动情况的基础上加以把握,其中行业板块指数及板块市值变动情况与股价最具关联性,最能体现出系统风险对股价的实际影响力,故应将其作为计算系统风险损失的优先考虑因素。时至今日,该案仍然是全国法院处理类案的重要参考。

2014年,刘振主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因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权制度规定得较为原则,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否限于侵权损害赔偿,存在争议。刘振在判决中对此详细论证后得出结论: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74号指导案例,此后全国类案的裁判尺度得以统一。

尽小者大,慎微者著。审理案件时,刘振善于倾听、观察,注重感受庭审气氛,从细微毫末之中寻找突破口。“庭审的亲历性很重要,能让法官感受到案卷中所没有的东西,有助于法官透过纠纷现象看到本质”,刘振说。比如,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时,刘振注意到,被告在辩论中因证据不足而突然发急,冲着原告大声冒出一句话“你做人要讲良心啊!”原告听后,未予反驳,眼光也不再直视被告,且脸色涨红。

面对这样的情形,如果适用举证证明责任规则判决原告胜诉,虽符合法律规定,法官也不应当且不会被追究责任,但我内心朴素的正义观不允许我这么简单机械的去做。


遇到类似情形,刘振总是不怕麻烦,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积极推动调解,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

国之大者常怀。审理案件或者撰写审判业务论文时,刘振注重把争议的法律问题放在社会经济发展全局中和更高层面、更加长远的时空中加以观察考量,逐步提炼出“坚持和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注重办案的正向社会效果”“准确识别纠纷现象背后的法律关系性质”“辩证看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准确把握当事人自治与司法强制介入的关系,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等民商事裁判理念,以及“依法纠错、终局解纷”的民商事再审理念。在他看来,唯有秉持正确的裁判理念,才不至于被复杂的案件表象以及见仁见智的各种貌似有理的观点所迷惑,从而做出本质上公平正义的判决。


为民立法,“典”亮民法典

一名优秀法官,应该有着良好的职业操守;裁判观点符合法学原理,而又根植中国土壤,不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裁判结果能够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在刘振看来,这些非常必要和重要。在此基础上,他尝试做得更好。

实现个案公正,受益的只是个案当事人;如果能够将个案升格为典型案例,则会促进同类案件的统一公正处理;如果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参与起草省高院审委会讨论纪要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则会统一全省范围或者全国范围内相关类型案件的裁判尺度,从而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公平正义;而如果能够有幸参与国家立法,则无疑会在最高层面、最大范围内实现一位普通法官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刘振对自己的人生价值和职业价值作了更高的定位。

办案之外,刘振参与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民事法律;参与起草论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总则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13部司法解释;参与起草江苏高院合同法纪要、保险法纪要、破产法纪要、公司法纪要、企业改制案件审理纪要等多个审判业务指导文件;促进了民商事法律规则完善和裁判尺度统一。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5月,刘振被遴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全程参与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制定,承担第三章(法人)的起草任务。刘振说,这样的机会,对于一位有着法治情怀的法官来说,既是认可,更是挑战。

参与编撰民法典的两年中,刘振提出的诸多意见被最终采纳。围绕法人分类,没有采用西方和学界常用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标准,而从是否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推动作用这一理念出发,按照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这一法人基本分类方式起草法条;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制度性填补修改,抓住法人成立目的及是否在存续期间向法人的成员、设立人分配利润这两个本质点,准确定义非营利法人;立足公益法人属性,禁止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此外还在立法中创设捐助法人制度,限缩定性事业单位法人,廓清社会团体法人概念等。他起草的这些条文最终进入民法典,对于促进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2021年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授予集体二等功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次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致《表扬信》《感谢信》《贺信》,称赞刘振负责起草的法人一章确立的许多制度和规则具有重要价值,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突出贡献”“功不可没”。

开拓创新,直面一个个新挑战

2011年,刘振离开民二庭综合组组长岗位,被任命为审监一庭副庭长。他坚持总体把握实体公正、依法纠错、终局化解矛盾纠纷的审监裁判观,严把案件质量关。力求尽最大努力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找准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症结;全面了解原审法院、原审业务庭的裁判背景和思路,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意见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意见;在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拿出自己认为公正妥当且有助于彻底解决纠纷的处理意见。多次主持全庭疑难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参与化解了不少长期申诉上访的骨头案。

2014年,刘振被派到启东市挂职副市长,分管依法行政等方面工作。当时有个说法,“行政诉讼工作,全国看江苏,江苏看南通。”在市党政主要领导大力支持下,刘振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启东市率先实施。当年12月11日,在一起公开审理的“民告官”案件中,原告是启东市吕四镇沈氏五兄妹,坐在被告席上应诉的,则是启东市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市长。这一年,启东市专门出台文件,要求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由此实现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常态化,这一改革举措在全国产生了很大反响。

2019年,刘振被任命为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从名称就能看出,这个新部门由两个部门合并而成,组成人员的专业背景、思维习惯、工作方式差别不小。刘振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工作,提出“大局意识、工匠精神”支部品牌,要求“工作中,既要仰望星空,从大处着眼,胸怀全局谋划工作;又要脚踩大地,从小处入手,精益求精做好工作”;持续抓体系化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推动部门工作良性发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42个,全面涵盖部门工作制度、内设机构岗位职责、信息化项目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运维管理、廉政制度等方面,奠定了更好履行部门职能、持续推进审判管理和信息化工作的基础。

面对执法办案任务日益繁重的形势,抓好审判管理的推进部署、态势分析、通报考评、积案清理等,全省审判执行工作稳中有进,保持良好运行态势;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合议庭工作规则》《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的规定》等,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编制完成《江苏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建立江苏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业人才库;完成“区块链+法律文书真伪验证”应用场景建设,以全国高院排名第一的成绩入选国家区块链应用特色领域试点;全省智慧法院建设水平从全国第四位上升至第二位。部门近三年连续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党支部”,立集体三等功;被评为“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

就在一个月前,刘振被任命为立案庭庭长,立案庭职能涵盖立案、办案、诉讼服务、一站式建设、涉诉信访等工作。新的岗位,期待他有新的作为。

作者:苏法轩

成果展示

论文

在国家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有3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发表于《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的13篇论文中,有8篇在全国征文中获奖,其中一等奖2篇。

1. 《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若干基本规定解读》(《人民司法》2017年第28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8年第1期全文转载)

2. 《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研究》(《法律适用》2016年第2期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6 年第4期全文转载)

3. 《关于保险条款性质的重新界定及传统审判思维的相应调整》(《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5年第3期全文转载;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届优秀调研成果理论文章类一等奖)

4.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效力分析》(《学海》2004年第3期;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届优秀调研成果理论文章类一等奖)

5. 《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人民司法》1998年第4期;《人民司法》“金华杯”全国有奖征文一等奖)

6. 《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中的20个审判难点问题》(《人民司法》2010年第15期;《人民司法》“鄞州杯”全国有奖征文一等奖)

7. 《民事再审裁判理念之提炼及其运用》(《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年会论文一等奖)

8. 《关于我国公司特别清算法律制度的建构》(《公司法评论》2007年第4辑;“全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优秀论文;全省法院第十次调研工作会议优秀调研成果论文类二等奖)

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分配股利诉讼的司法应对》(《人民司法》2008年第9期;“全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优秀论文;江苏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优秀成果二等奖)

10. 《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损失数额的认定》(《人民司法》2008年第11期;《人民司法》“东莞杯”全国有奖征文三等奖)

审理案件

主审案件中,1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发布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9篇判决书、案例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和全省法院“金法槌”杯优秀指导案例特等奖、一等奖;3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60年百篇经典案例》。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该案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74号指导案例,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刊载;判决书被评为全省法院2014年度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撰写的案例获全省法院第十一届“金法槌”杯优秀指导案例特等奖)

2. 苏万福诉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并明确损失计算标准的案件;判决书被评为全省法院2007-2008年度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撰写的案例获全省法院第三届“金法槌”杯优秀指导案例一等奖;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60年百篇经典案例》;《法制日报》等在采访基础上作了重点报道)

3. 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明确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份转让设限;判决书被评为全省法院2005-2006年度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撰写的案例获全省法院第二届“金法槌”杯优秀指导案例一等奖;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60年百篇经典案例》)

4. 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国债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明确了合同无效情形下损失承担规则;判决书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届优秀调研成果裁判文书类一等奖;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60年百篇经典案例》)

5.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润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明确了是否构成“以新贷偿还旧贷”,与新贷、旧贷的借款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无关,与新贷、旧贷的出借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亦无关;判决书被评为全省法院2018年度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调研成果

参与多部法律、司法解释起草论证,促进民商事法律规则和裁判尺度统一。

1.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全程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承担 “法人”一章(第三章)起草任务(民法典第57—101条,共45个条文)。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授予集体二等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于2017年、2020年、2021年,3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致《表扬信》《感谢信》《贺信》,称赞刘振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突出贡献”“功不可没”。

2. 参与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民事法律。

3. 参与起草论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总则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青年律师如何开拓律所内部市场?释(一)、(二)、(三)、(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13部司法解释。

4.参与起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法纪要、保险法纪要、破产法纪要、公司法纪要、企业改制案件审理纪要等多个审判业务指导文件。

来源:律媒智库

编辑:李佳怡(2022级)

责编:王雪茹(2022级)温 晶(2022级)

校对:陈宏滔(2023级)

审核:周建利王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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