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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 来源:校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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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慈善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ScienceLaw EducationDevelopmentFoundation,缩写为NWUPL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的慈善社会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陕西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补充和优化办学资源。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建设事业的长远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有用之才,积极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全部来自西北政法大学的捐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是: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校务楼A119(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558号)。

第七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学生,奖励、资助优秀学生和专业教师;

(二)资助教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专业创作项目及专著出版;

(三)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和专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行业、学科)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资金运作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

(四)基金会发起人代表、学校相关业务部门代表;

(五)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六)愿意承担本会规定的义务;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西北政法大学提名,并与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学校、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协商提名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的产生、罢免和增补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活动的权利;

2、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4、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筹措募集教育基金;

4、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各专项委员会;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及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第十八条基金会下设若干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会相关专项事务。专项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和规则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会议通过。专项委员会的成立须经理事会同意。各专项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各专项委员会成员由其委员会主任提名,经理事长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导致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主要捐赠人、发起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陕西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教育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策略;

(五)决定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拟定专职工作人员用人计划,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由理事会审议。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在西北政法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校友、校友亲属、校友所在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各地区校友会,以及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学校及政府资助;

(四)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五)理财收益;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各种活动;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可根据管理需要下设专项基金。

(一)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会事业发展水平,扩展、充实发展基础,更好地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可下设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下设的公益事业项目。设立专项基金,必须由基金会核准通过。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使用捐赠资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三)专项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公益筹款募捐项目,报基金会备案后,由基金会对外签署协议,并且在基金会监管下使用资金。

(四)专项基金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向基金会申请部分自主管理权限,经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附带条件的捐赠活动;

(三)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四)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上年度捐赠者名单和财产清单;

(三)本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目的:

(一)资助西北政法大学奖学、奖教、助学等项目;

(二)资助西北政法大学教学或科研项目;

(三)用于第三十八条写明的各项用途,直至基金使用完毕。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4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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