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共10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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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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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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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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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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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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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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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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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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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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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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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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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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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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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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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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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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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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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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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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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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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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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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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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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编排体系
西北政法大学信息由以下核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生成日期、发文部门、发文字号、信息类别、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三、信息获取方式
(一)公开范围
西北政法大学信息依法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对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有权受众可以根据学校的公开形式自行查阅、复制或者下载;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可以按照本指南指引,申请学校依法提供。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学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具体网址为:https://xxgk.nwupl.edu.cn/。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校报、校内广播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四、依申请公开
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依照《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要求,学校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经济开发、合作办学、横向项目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西北政法大学,填写《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受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校务楼A411;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5:00-17:00;联系电话:029-88182865。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校提交申请。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校务楼A411(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710000;
传真号码:029-88182223;
邮箱:xinxigongkai@nwupl.edu.cn。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网”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处理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四)处理时限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五)提供信息
学校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在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学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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