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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陕西省防泄密“十二严禁”

  • 来源:刑事法学院
  • 发布者:刑事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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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严禁通过非密手机、 电话、 传真机、 复印机、U盘、硬盘、 个人电脑、iPad等设备和互联网网站、 邮箱、 微信、QQMSN、 网盘、 云盘、 微博、 抖音等社交媒体传输、 存储、 处理、 发布、 谈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二、 严禁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或使用非密信息设备制作、 复制、 扫描、 传输、 销毁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三、 严禁擅自查阅、 复制、 留存、 发布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私自携带涉密文件、 资料、 载体等外出。

四、 严禁携带手机、 智能手表、 智能眼镜等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位、 涉察会议和活动场所。

五、 严禁遮挡或去除绝密、 机密、 秘密国家秘密标志进行复印、 复制涉密文件、 资料。

六、 严禁将手机、iPad、 普通U盘等非密设备连接涉密信息系统、 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七、 严禁使用手机图文识别小程序或软件等拍照、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八、 严禁邮寄、 托运、 买卖、 转送、 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工作秘密)和携带涉密载体出国()

九、 严禁发布、 发表未经保密审查的文章、 稿件等至机关单位门户网站、 公开网站、 报纸期刊等。

十、 严禁使用不具备涉密信息设备维修维护资质的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 设备、 载体等进行维修维护。

十一、 严禁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 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以及无线收发装置(无线WiFi、 无线键盘、 无线鼠标等)

十二、 严禁使用境外机构、 人员赠送的手机和电子产品,办公场所不得摆放和使用境外机构、 人员赠送钢笔、 纪念品等。

备注:国家秘密一般是明显标注有绝密、 机密、 秘密样的文件资料设备等。 工作秘密一般是标注有内部、 内部资料、 工作文件、 不予公开等字样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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