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西北政法大学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推动研究中心高质量发展,实现建设高水平研究中心的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研究中心管理、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文件。研究中心将以本章程为依据,逐步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不断加强研究中心规范管理。
第二条研究中心是西北政法大学与北京联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产学研合作研究基地,是立足于全国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进行产业与创新发展法治研究的学术机构,也是与其他相关研究机构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研究中心开办资金100万元,该项经费由北京联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第四条研究中心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300号。
第五条研究中心作为依托西北政法大学设置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接受西北政法大学及其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研究中心宗旨:探索金融纠纷多元解纷及司法改革繁简分流理论与创新机制,持续推动个人债务重组方案研究、个人破产法不断完善和改进,为零售信贷金融纠纷处置及恶意投诉探索解决方案,进一步为本省乃至全国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创新发展提供智慧支持。
第七条研究中心的具体任务包括:
(一)开展课题研究,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省内相关学术成果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个人债务重组、个人破产法、金融税法、金融纠纷数字化治理、网络金融社区研究与交流活动;
(三)组织开展金融企业与高校法治研究跨域交流活动;
(四)组织编辑出版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相关的读物、著作、电子声像等信息资料;
(五)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进行调研、承接横向课题研究与交往活动,对外提供咨询服务;
(六)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
(七)接受政府、法院及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
(八)与挂靠本校的“西安市智慧枫桥商事调解中心”协同开展相关研究、人才培养、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研究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监事一名。主任是研究中心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管理研究中心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九条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研究中心的领导、协调工作;
(二)提出研究中心的工作计划;
(三)组织研究中心的学术活动;
(四)组织和落实研究项目;
(五)聘任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负责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分配;
(七)主持召集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项目、活动的实施,必要时副主任可由主任授权全权处理专项事务。
监事负责监督主任办公会议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研究中心按研究方向设置研究所,现设个人债务重组及个人破产法、金融税法、金融纠纷数字化治理等3个研究所。
各研究所设所长一名,协助研究中心主任遴选课题负责人,指导课题负责人进行课题申报、结项及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中心设主任办公会议,由研究中心主任与副主任组成,主要负责讨论、决定研究中心内部重要工作事项,监事列席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并决定研究中心的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调整事宜;
(二)讨论、批准、决定有关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研究中心财务预算和审议决算;
(四)讨论并决定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事项;
(五)讨论并决定研究中心内设课题的设置与验收;
(六)讨论并决定研究中心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三条主任办公会议由研究中心主任召集,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半数即为有效,一般事项由参会人员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制方式决定,参会人员认为应当形成集体决议的重要事项则需半数以上参会人员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研究中心设立科研助理两名、行政助理一名,分别负责协助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各所长完成日常科研、行政工作。
第十五条研究中心成立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术研究工作。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及委员若干名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以法学、经济学、社会管理及信息技术领域内著名学者及实务部门领导为主,同时聘请一定比例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性研究项目的评审,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等。
研究中心将另行制定《学术委员会运行规则》,以规范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组成。兼职研究员既可是本校人员,亦可是外校、境外、国外的专家、学者。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研究中心实行研究人员聘任制和项目制,聘任期为一至三年。研究中心主任应根据研究需求和成效,及时聘任、续聘、解聘研究人员。研究人员受聘时应与研究中心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请海外专家应遵守《接受国外进修人员和聘请海外专家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监事及各所长,均由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兼任。
第十八条为更好的推进理论成果结合实践落地,研究中心与“西安市智慧枫桥商事调解中心”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零售信贷金融纠纷处置及恶意投诉探索解决方案,并开展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为社会提供专业咨询、调解服务。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研究中心自行组织相关的学术调查活动,取得的调查信息、数据由研究中心掌握,研究中心成员共享,但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研究中心申报或通过合作的方式承接的相关研究任务,研究中心成员均可以申请参与,并按相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研究中心每年应按计划召开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以达到互通信息、共同切磋、促进研究的目的,扩大研究中心的影响。做好学术成果的推广与交流,采取科研成果汇编,专著出版等多种方式,加强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研究中心将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外联络。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竞争创新的“产学研”一体化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研究中心鼓励科研人员以研究中心名义申报、承担课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研究中心定期根据业务需求设立课题,公开招标,必要时与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沟通合作,设立校级专项课题。课题由负责人与研究中心签订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研究中心鼓励、促进学术创新与探索。鼓励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司法决策的咨询、调研工作,在追踪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研究中心在课题立项及资金支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和扶持具有理论前沿性或重大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研究中心在具体研究项目的开展上,鼓励跨学科研究和横向协作,打破专业界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的课题组成员配置模式。实行研究人员奖优罚劣的奖惩制度,将另行制定《科研项目管理规则》《研究人员考核及奖惩规则》。
第二十七条研究中心提倡严谨务实、独立思考的学风。高度重视学风建设,严格要求研究人员遵守相关的学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研究中心重视学术队伍建设,保持老中青相结合、业务素质强的梯形专业队伍,确保研究中心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研究中心专家、研究人员及工作人员均享有向研究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研究中心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出席研究中心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使用研究中心收藏的学术资料和享用研究中心提供的科研资助的权利。研究人员发表属于研究中心研究课题范围内的学术成果,必须冠以“西北政法大学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研究中心”名衔。
第三十条研究中心成员有退出研究中心的自由。研究人员长期无故不参加研究中心活动,不完成研究中心承担的课题,或有违反研究中心章程、有损研究中心声誉的行为,经研究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可予以解聘。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研究中心运行经费主要来自课题经费、校友及社会贤达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研究中心严格实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使资金得到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研究中心实行经济专项资金核算,在学校设立专用账号。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研究中心加强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研究中心加强信息管理,为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基础,建立健全研究中心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术会议、培训人员、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等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做到有案可查。
第三十六条研究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研究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研究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研究中心如需解散,剩余资产由西北政法大学依规依法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是研究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研究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西北政法大学个人债务与金融纠纷法治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2023年5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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