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该意见中强调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主要起着一个外在的、辅助性的功能,政府旨在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秩序和经济环境,只有当市场出现失灵,难以进行自我调整的时候,政府才能利用综合手段调节经济。法治化是繁荣市场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理念。市场作为一个公共治理的平台或场域,聚集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管制等多重因子相互进行博弈。规范市场一定要规范政府行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就成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也意味着政府对民营经济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和实质保护。
依法保护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前提。法治要保障生产要素配置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市场主体通过交易规则预期自己的行为成本和收益,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把风险和不确定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进而达到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对市场主体而言,要继续推行负面清单制度,法无禁止即自由。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对政府而言,法有明文规定才可为,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继续实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平等保护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稳定就业和推进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家成长的重要平台。发展经济的核心就是利益之所在以及如何保障的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树立平等保护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观念,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市场经济中的体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经济主体只有平等地和公平地进行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成为必然选择。
全面保护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所谓全面保护是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和权能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除最基本的人身权、财产权之外,还包括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合法权益。一方面,国家不得随意侵犯、干预民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不能以加强管理为名,随意让民营企业停产停业。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允许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另一方面,国家要对民营企业家正常行使基本权利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条件。要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予以保护,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另外创新是第一生产力,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民营企业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并不局限于国内,通过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来保护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国际竞争力。
实质保护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保障。实质性保护意味着政策要落地,要有实效,对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具有重要和实质性的保护,而非表面的、形式上仅停留在文件上的保护。例如在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方面,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在市场退出机制方面,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文书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步推送、并联办理,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在政务服务方面,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检验标准,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
对民营经济进行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和实质保护,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干预民营经济的生产经营,从而模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界限。其目的在于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与此同时,还应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与维护市场秩序并不矛盾。对于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同样应当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作者:李大勇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