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禁毒日和我国《禁毒法》实施三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刚从外地调研戒毒制度归来的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
《中国社会科学报》:《禁毒法》对我国戒毒制度有着怎样的重构?
褚宸舸:在《禁毒法》之前,我国有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三大戒毒制度。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实施,劳教戒毒由劳教机关(归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劳教戒毒主要针对经过公安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这两块是带有强制性的,是国家戒毒制度的主体。与其相对的自愿戒毒,是在社会上专业戒毒医疗机构内进行。
《禁毒法》实施后,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但目前仍然分属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管理。除了自愿戒毒保留以外,主要增加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内容,并且建立了药物维持(美沙酮替代治疗)的制度。从《禁毒法》的设计看,戒毒体系的重心转到了社区戒毒和康复方面。
《中国社会科学报》:为什么《禁毒法》对戒毒制度要重新设计?
褚宸舸:从科学角度来看,一个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脱毒、康复、社会帮教三个连续的阶段。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只能完成生理脱毒,后面的工作没有跟上,就造成所有的投入都打水漂了。
近十年来全世界毒情出现了新变化。流行的毒品种类已经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变为以新型毒品为主。新型毒品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们多数是人工化学合成的。这造成毒品成本较低,加工相对简单,也不易被发现。有专家戏称只要有原料,在家里用高压锅都可以合成。所以,出现了从境外走私原料、在境内合成的新犯罪方式。二是主要给人带来心理依赖,而非生理依赖。这造成新型毒品与娱乐业伴生的状况。因为不会产生像吸海洛因那样强烈的戒断症状,所以在青年人圈子里更流行。
此外,立法者对毒品和禁毒的认识逐渐理性化。毒品在医学上实际就是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毒品”这个概念本身带有一种负面的信息。在我国,因为历史原因,整个社会存在对毒品强烈厌恶的法文化。虽然我国长期在立法层面坚持对吸毒进行非犯罪化处理,但是在社会层面却长期采用刑法思维对吸毒进行打击、惩罚,这反倒给救治吸毒者带来法律和观念上的障碍。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如何评价《禁毒法》三年来的实施?
褚宸舸:我觉得任重而道远。《禁毒法》的理念和规定是先进的,但是纸上的法律要落实到现实中,会出现种种困难,未来还有很多工作要落实。比如,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康复)实施中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报》:强制隔离戒毒存在哪些问题?
褚宸舸:《禁毒法》中强制隔离戒毒是最严厉的戒毒制度。通过这种方式,戒毒者可以从生理上脱毒,脆弱的身体得到康复。但为什么《禁毒法》在设计上,却将重心放在社区戒毒和康复,并不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首选的戒毒措施?这主要是因为强制隔离戒毒成本极大且无法巩固,长期隔离也不符合人道。强制隔离戒毒的效果依赖出所后的康复戒毒措施来巩固,这些都得在社区中进行。而且对于复吸频繁者、从客观上实际也难以戒除毒瘾者,对他们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徒劳无益,所以可以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对初次吸毒但未成瘾的人员,也没有必要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实行强制隔离戒毒是有条件的。
根据我调研的情况,强制隔离戒毒的方法和原有的劳教戒毒、强制戒毒,实质性改变不大,例如很多地方在方法上仍然是“干戒”加劳动。因此,学界批评其是换了个名称,换汤不换药。关键性的心理康复、行为养成这块依然薄弱。
而且,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也尚需理顺。现有的做法还是公安和劳教各管各的戒毒所。管理体制背后牵扯到权力配置,需要考虑财政、体制、人员编制、管理等因素。非统一的管理体制造成极大的行政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我认为应该强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医疗性,强制隔离戒毒决不能异化为以惩罚为主的场所。
《中国社会科学报》:我国目前的社区戒毒在实施中存在什么困难?
褚宸舸:社区戒毒要实施,面临的困难更大。因为它是《禁毒法》新规定的戒毒措施,是将吸毒人员放在其生活的社区,由有关的基层组织和机构进行戒毒管理的模式。《禁毒法》将社区戒毒置于整个戒毒体系的核心。按照法律规定,社区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者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的一般前提,即只有当吸毒成瘾者具备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之后,公安机关才能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这块,实施起来最容易落空和走样。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社区戒毒(康复)的财政负担,仅仅依靠社区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尽管各地政府都希望利用社会资源解决问题,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大多数地方社区工作能力不足的状况不会有根本的改变,这就造成社区戒毒制度实际很容易落空。
很多地方甚至把社区戒毒简单理解为美沙酮替代治疗。美沙酮替代治疗主要是针对过去吸食海洛因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但调研中我却发现,有些强制隔离戒毒已经出所的人员、一些吸食新型毒品的人竟然也被要求去做美沙酮替代治疗,这是很荒唐也是极不负责的,因为这会造成治疗人对美沙酮成瘾;美沙酮本身也是毒品,只是为了减轻海洛因危害的替代药品。还有些地方从行政考核角度,规定社区每年要完成若干人次的美沙酮药物依赖治疗。但社区并没有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替代治疗的行政权力,为完成政府的“指标”,只好用钱来“赎买”其他社区的吸毒人员来本社区进行治疗。
我还发现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在衔接上问题很多。强制隔离戒毒中绝大多数是外地籍的人员,这些人员出戒毒所后,按照规定应该进户籍所在地社区继续巩固戒毒。但这些人员既不可能回原籍社区去戒毒,也难以被其常住地社区所接纳,而是流失到社会上,社区戒毒在有些地方实际并没有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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