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系列讲座(三)||吕江: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的规则转向
吕江老师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治理和涉外法治的新方向与全球治理的规则切入,首先就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逻辑进行了介绍。我国2011年《中国的和平发展报告》白皮书中首先提出了“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随后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度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对“命运共同体”理念进行了丰富和发展。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将这一理念纳入到共建“一带一路”的倡议中。2017年起“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多次被写进联合国决议中。
随后,吕江老师从国际法视角阐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逻辑。就霍布斯《利维坦》社会的产生,规则的产生进行阐述。吕江老师认为,国际法诞生之初是一个共存之法,而非人类共同之法。最早的国际法就是生存之法,每个国家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随着世界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任何国家都无法脱离其他国家发展,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吕江老师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以下现实逻辑(国际法解读):一是美国秩序的衰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美国大国责任旁落。世界新秩序急需重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成为形势之需。二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路径,是实现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的更高原则,国际法建立在国家主权之上,是为国家谋求利益的。国际法建立在共同体基础上,是谋求合作发展,实现共商共建共享的途径,保证了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的真正遵守。
吕江老师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以下两方面国际法意义:一是国际法价值观的转向:传统上的国际法建立在西方价值观念基础上,忽略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人类命运共同体承认并鼓励人类文化多样性。二是反对等级化构建,主张世界建构的平等性。共同意志而非强制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是法并不是来自于外部的强制,而是内部产生的。
吕江老师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以下两方面国际法意义:一是国际法价值观的转向:传统上的国际法建立在西方价值观念基础上,忽略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人类命运共同体承认并鼓励人类文化多样性。二是反对等级化构建,主张世界建构的平等性。共同意志而非强制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是法并不是来自于外部的强制,而是内部产生的。
本场报告会紧扣主题、立意深刻、内容丰富,为研究生新生同学们带来一场难得的学术与思想盛宴,有利于新生在今后的研究生生涯确立正确的学术创新方式。现场学术氛围浓厚,同学们认真倾听,积极提问,纷纷表示收获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