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19年1月1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学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荐和评审坚持以下导向:
(一)坚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四)坚持客观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同时适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由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申报与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本校教师、教学管理及服务人员,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均可申报评选。
第六条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先进性、应用性,已经实际应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对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教学成果应针对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理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培养模式,完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充实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实践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师资队伍建设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立德树人、学风建设、行为养成、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四)在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学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健全协同育人机制、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着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践能力方面取得的成果。
(五)在组织教学工作中,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完善教学质量监测与保障机制,提高教学管理现代化水平等方面的成果。
(六)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推动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等方面的成果。
第七条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教学论文与著作、课件、软件及视频影音等。
第三章成果等级
第八条学校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各等级教学成果的评审标准分别是:
(一)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全校性重大、持久性影响。
(二)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某一方面具有重要的、持久性影响。
(三)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在教学实践中取得明显效益或成绩。
第九条每次学校教学成果奖奖励数量为20项左右、特等奖3项左右。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教学成果须经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究、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十一条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诚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优良的学风和教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近五年未发生教学事故。
(二)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应用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教学成果第一完成人须为我校教师,第一完成单位须署名西北政法大学。成果相关教学论文已经公开发表。
第十二条集体完成的成果,由主要完成人申报,每项成果完成人一般为3-8人。
第十三条已经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不再参加校内评审。已经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如果需要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由各学院和部门负责初审,择优推荐,统一申报。各部门在培育、推荐过程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十五条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二)成果总结报告。
(三)能充分体现教学成果的各种支撑材料,如论文、教材、视频、光盘、鉴定书等。
第六章评审组织
第十六条教学成果奖由高等教育研究所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评审产生,评审结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由高等教育研究所对候选教学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获奖成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教育研究所提出,个人异议者需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部门异议的须具部门名称并加盖部门公章。对有异议的优秀教学成果,由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专家依据事实和本规定在十五天内作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决定,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者。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高等教育研究所公布获奖成果。
第七章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奖状和奖金。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1万元、0.7万元、0.5万元。以上均为税后奖金,由主持人按成果完成人的实际贡献进行分配,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对同时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者,按最高等级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发奖金,但可颁发相应的荣誉奖;对获奖教学成果又同时获得校内其它项目奖励的,按不同项目奖励的最高奖金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发奖金,但可颁发相应的荣誉奖。
第二十一条教学成果奖作为教师评聘职称、晋级、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教学成果奖获奖人优先晋升、聘任职称。学校特等奖、一等奖教学成果将择优推荐参加省部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第二十二条获奖后如果发现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情形的,由学校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