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是指本校教师、教学管理及服务人员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教学改革和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先进性、应用性,并能对提高教学质量,产生积极效应的教学研究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在进行课程、教材、试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或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每项优秀教学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人。由部门(包括教研室、研究所、课题组、系院部处等)主持该优秀教学成果的设计、论证和实施,该部门为成果的完成人。
第四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须填写《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五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优秀教学成果的完成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推荐,并将有关材料交高教所,高教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由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根据成果质量运用于教学工作中的效应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校优秀成果特等奖推荐申报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第七条 高教所应将评选出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向全校公布。任何部门或个人,凡对学校评选出的优秀教学成果奖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高教所提出异议。
对校级优秀教学成果的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异议人姓名、联系方法。部门异议的,须具部门名称,并加盖部门公章。高教所对提出异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有异议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由高教所组织专家依据事实和本规定在十五天内作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决定。
第九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部门、主要完成人奖状和奖金。其中特等奖奖金1500元,一等奖奖金1000元,二等奖奖金800元。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另行奖励。
第十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得者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高教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五年五月起施行。
(2007年7月1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