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配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实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知识体系更新演化,编修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主要目的是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科专业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制订培养方案、开展学位授予等提供参考依据,为社会各界了解我国学科专业设置、监督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渠道。
本次公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为试行版,有关内容将根据各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进程不断调整完善。
来源: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官网
中文名称:法学
英文名称:Law
编写成员:法学学科评议组
(一)学科概况
法学是在实践中产生,并通过实践运用于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学问。
法学是世界高等教育中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早设置的学科之一。国外早期的知名大学,如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在创立之初均设有法学专业,建立起各自的法学教育体系。随着大学法学教育的发展,欧洲国家逐渐形成近代型法学教育理念和制度体系。19世纪下半叶,欧洲法学教育理念和制度模式开始传入亚、非、拉各大洲,成为世界各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基础。
我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有私塾性质的法学教育。此后,官方及民间法学教育都有所发展,但正规的、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则出现于清末民初。就学科意义而言,中国的法学,起于春秋战国“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6篇,史称“改法为律”。经汉武崇经和汉儒注释章句之后,“刑名之学”又称律学。由此以降,陈陈相因,世代承袭,直至清末,“律学”遂成中国法学之正统。明末清初,西学东渐,随着西方法学理论的输入和法律制度的移植,中国传统律学逐渐解体。清末民初,在推进法律改革和教育改革进程中,新的法律体系与传统律学相结合,产生了中国近代法学。
新中国成立后,法学经历了引进初创(1949-1957)、遭受挫折(1958-1978)、恢复重建(1979-1991)、改革发展(1992至今)四个历史阶段。至今,随着国家法治建设和高等教育的稳步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和涵盖学士、硕士、博士的全链条、多层次、多类别的法学学位制度体系。法学学科建设日臻完善,形成了由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军事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党内法规学、网络与信息法学、卫生健康法学、交叉法学等学科方向构建的一级学科体系。法学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培养模式不断改进,法学教学与科学研究、法律实践、职业发展等的联系更为紧密。
新时代,在强调中国特色的同时,法学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法学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不断交汇融通,形成了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及边缘学科。
(二)学科内涵
法学是以法、法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是关于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的专门学问。
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这里的“法”通常具有不同内涵:就法的形式而言,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就法的体系而言,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部门法;就法的发展时间维度而言,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就法的适用空间而言,包括本国法、外国(域)法、国际法等;就法的一般分类而言,包括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国内法和国际法;就法的运行而言,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书面上的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
法学研究的各种“法现象”,包括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的创制与实施,涵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的价值,包括秩序、公平、自由、安全、正义等;法的思想,包括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的一般观念、理念、理论等;法律制度,包括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还有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跨时代、跨法域的比较研究。
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法和法现象不是孤立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同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内在的联系。
当前,我国法学学科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以及法学其他学科等五个子项。其中,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人权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法律职业伦理、法律心理学及其他理论法学科;法律史学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及其他法律史学科;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军事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党内法规学、网络与信息法学、卫生健康法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科;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国际争端解决制度、涉外法治及其他国际法学科。
新时代的中国法学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依据,努力形成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学习法学应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体系,深入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史、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熟知国内外关于本专业研究的主要学术观点及学术前沿发展动态;同时,还要涉猎交叉学科及边缘学科的理论知识,并能综合运用法学方法论、社会实践调研等多种工具性知识。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1)马克思主义方法,即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2)历史考查方法,即把法律现象同一定历史条件联系起来进行考查;(3)比较分析方法,即对不同国别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4)规范分析方法,即以一定价值判断为基础,对法规范进行分析和考察;(5)实证研究方法,即对法律实践的观察、实验和调查,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6)法律解释方法,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三)学科范围
1.法学理论
法学理论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价值和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如何产生和发展、法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运行、法和社会其他方面如何相互作用等问题。其研究方向涵盖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部门法哲学、法律文化研究、人权理论与人权法学等。
2.法律史学
法律史学是以人类历史上存在的法、法现象和法文化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各类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规律、国外各类法律制度的发展与规律、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观点和理论的产生与演变、国外各类法律理论和法律学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其研究方向涵盖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宪法学
宪法学是以宪法、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宪法的实施等。其研究方向涵盖宪法基础理论、中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部门宪法学等。
4.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行政法现象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行政体制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等。其研究方向涵盖中国行政法、外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部门行政法等。
5.刑法学
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制度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理解适用方法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中国刑法学基本理论和刑事立法及其司法实践、国外刑法学理论和刑事立法及其司法经验、犯罪学理论与实务、监狱立法及刑罚执行等。其研究方向涵盖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
6.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是以民商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民事商事法律一般理论、民事商事法律制度等。其研究方向涵盖民法学(包含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商事法学(包含公司法、其他企业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信托法、电商法、物流法、银行法、支付法等)。
7.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法律制度等。其研究方向涵盖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法、税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8.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是以社会法、社会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社会法基础理论、社会法法律制度等。其研究方向涵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9.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是以诉讼法、诉讼法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诉讼理论、诉讼法律规范、诉讼实践等。其研究方向涵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交叉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环境资源法治体系、环境资源政策、环境资源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比较和国外环境资源法等。其研究方向涵盖中国环境资源法、比较环境资源法、外国环境资源法、国际环境法等。
11.国际公法学
国际公法学是以国际公法理论、规则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国际公法学。其研究范围包括: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各分领域国际法。其研究方向涵盖国际组织法、条约法、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国家责任法律制度、国际人权法、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国际争端解决等。
12.国际私法学
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及其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物权、涉外债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其研究方向涵盖国际商法、涉外海事海商法、国际文化财产法、国际体育法、对外关系法、区际私法、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制度等。
13.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是以国际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际经济新秩序、WTO相关问题、区域贸易协定问题、国际投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其研究方向涵盖国际贸易法、WTO规则体系、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等。
14.军事法学
军事法学是以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也是法学和军事学的交叉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军事法学基础理论、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制度、军队党内法规等。其研究方向涵盖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国家安全法、人民防空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行政管理法、军事刑法、军事司法等。
15.知识产权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概念体系、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国际竞争规则与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等。其研究方向涵盖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16.党内法规学
党内法规学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党内法规基本原理、党内法规制度史和思想史、党的领导制度、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实施等。其研究方向涵盖党内法规学原理、党内法规史学、党章学、党的领导法规学、党的建设法规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学等。
17.网络与信息法学
网络与信息法学是以调整网络与信息领域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网络法律关系的确认、网络主权、网络传播法、网络电子商务、网络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网络刑事法、网络电子证据、网络和信息安全以及信息权属、信息交易、信息保护、信息公开、信息管理等。其研究方向涵盖网络法学、网络诉讼法、网络空间国际法、信息基本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信息财产法、信息安全法等。
18.卫生健康法学
卫生健康法学是以卫生健康法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公共卫生服务的法律规范、医疗服务主体及医疗行为法律规范、药品与医疗用品生产、运输、使用等法律规范、医疗社会保险、健康保险、社会救助、互助保险法律规范以及其他卫生健康法律事务。其研究方向涵盖公共卫生法学、医事法学、药事法学等。
19.交叉法学
交叉法学是指不同学科之间相互交叉、融合、渗透而产生的新兴法学学科,是以特定专业领域与法律交叉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总称。它既表现为法律作用于相关领域而形成的交叉学科,其标志性特征即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相关专业领域问题;也表现为相关专业作用于法律领域而形成的交叉学科,其标志性特征即用其他专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领域问题。其研究范围包括: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交叉问题,法学与技术科学之间的交叉问题,法学与人文哲学社会科学或其内部不同分支学科之间的交叉问题等,表现出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等特点。
(四)培养目标
1.硕士学位
坚持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实行法学专业知识培养和法律实务技能训练并重,培养德法兼修,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法律实务从业型人才,以及具有较高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学学术研究型人才。
2.博士学位
坚持学术性导向,培养德法兼修,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素养,系统、熟练、深入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相关学科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法学教育能力并具备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能够产出创造性知识成果,拥有宽阔国际视野的法学研究高级专门人才。
(五)相关学科
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历史学、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社会学、公安学、国家安全学、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等。、哲学、政治学、历史学、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社会学、公安学、国家安全学、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等。
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一)获本一级学科硕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1.基础性知识
法学硕士生应当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熟悉法学基本理论能合理运用法学理论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应熟练掌握法学研究基本方法,养成法律思维;应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2.专业性知识
法学硕士生应熟悉法学核心课程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系统、牢固掌握所在学科专业方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深入理解与研究方向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把握自己研究领域的前沿动态和最新进展。
3.工具性知识
法学硕士生应能熟练运用法律推理、解释和论证方法,熟悉各种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和资料。
(二)获本一级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学术素养
法学硕士生应热爱法学专业,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坚定的法治信仰;具有独立的学术品格和严谨的学术态度,崇尚科学精神,求真务实;应具有将一般法学理论观点上升为系统法学理论体系的修养及能力;能将法律思维方法和学术创新精神贯彻于法学学习研究过程之中。
法学硕士生应具有端正的学习目的、动机和态度,重视法学理论素养的积淀,正直善良,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养成高尚的职业操守,具有为国家发展和法治建设做贡献的远大理想和社会责任。
2.学术品德
法学硕士生应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树立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
法学硕士生应当恪守学术规范,崇尚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修身正己,忠于真理,学风严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抄袭剽窃,切忌弄虚作假,避免粗制滥造和重复研究,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三)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1.获取知识的能力
法学硕士生应当具备运用多种科研工具获取知识以及运用外语获取知识的能力;具备通过阅读本学科领域主流、经典、前沿专业文献,获取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的能力:具备通过政法实践、学术交流、文献检索等其他途径获取知识的能力。
2.科学研究能力
法学硕士生应有运用法学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法律现象的能力;应具有中国问题意识和解决中国法律问题的能力;具备自主查阅、搜集、处理、归纳学术资料和信息的能力;具备追踪学科知识前沿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独立撰写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具备初步发现和辨别学术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法学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对相关法律现象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3.实践能力
法学硕士生应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技术和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具备综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判断、分析和处理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设计、组织、实施实证性调查研究的能力,能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相关公文,具备良好沟通协调的能力,能完成基本法律接待、法律谈判和法律咨询等实际业务。
4.学术交流能力
法学硕士生应具有较强学术交流能力,能熟练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学术交流,具备与政法实务部门接洽、联系的技巧和能力;能积极参与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升自身学术交流能力和学术水平。
5.其他能力
法学硕士生应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创新性、建设性的心态,具有良好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
(四)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规范性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应当规范,推荐参照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 7713-1987)、《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7713.1-2006)、《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执行。(1)结构合理,应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导论、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2)篇幅适中,正文一般应达到3万字。(3)引文合理,注释规范,不引发知识产权纠纷。(4)术语使用规范,其中有关国别、法典、专业术语等表述符合通用使用方法,不产生歧义、引人误解。
2.质量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较高学术质量。
(1)论文选题适当,具有研究价值。
(2)论文反映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和最新成果,研究目标明确,综合能力较强。
(3)论文所依据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正确。
(4)论文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在理论或者实践中有独到之处,如提出新命题。
新角度、新方法,较好解决法学理论或者法律实践中的某一具体问题。
(5)论文研究思路和方法可行性强,数据真实可靠。
(6)论文材料详实,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文笔流畅,文风严谨。(7)在某一特定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理论或者观点创新(8)符合学术规范。符合学术规范。
博士学位基本要求
(一)获本一级学科博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及结构
法学博士生应掌握以下基础性知识、专业知识和工具性知识,并能在教学科研及政法实务中熟练运用。
1.基础性知识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本价值观和方法论,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备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基础,深入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熟练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从事学术研究的原理和方法,了解相关专业的域外法学理论与相应制度。
2.专业性知识
掌握法学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的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深入、系统理解和掌握相关学科及其研究方向的法学理论基础、制度构建和方法论,深刻把握相关.级学科及其研究方向的前沿学术动态。
3.工具性知识
熟练掌握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相关学科及其研究方向的研究方法;具备必要的文献收集、数据分析和写作知识和方法。熟练掌握、运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般方法,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方法、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等。
(二)获本一级学科博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学术素养
法学博士生应当具有独立的学术品格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法学专业,对法学研究有浓厚兴趣,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坚定的法治信仰,具有不断探索追踪法学热点问题的热情,具有将一般法学理论观点上升为系统理论的学术修养及创新能力;善于将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思维方法以及学术创新精神贯彻于学习研究过程之中。
2.学术品德
法学博士生应当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热爱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树立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从事法学学术研究的指导思想,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养成良好的职业伦理,潜心于法学理论素养的积淀,具有为国家发展和法治建设做贡献的远大抱负和强烈使命感。
法学博士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遵循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修身正己,信仰真理,探求真知,潜心研究,学风严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抄袭剽窃,切忌弄虚作假,避免粗制滥造和重复研究,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
(三)获本学科博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1.获取知识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备运用多种科研手段和方法获取知识的能力,应广泛阅读.精深研究、精炼概括,做到博通约取、厚积薄发,应掌握以宪法为统帅,以各部门法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能通过阅读法学领域主流、经典、前沿专业文献,系统深入掌握本专业制度史和思想史、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熟知国内外关于本专业研究的主要学术观点、学术前沿发展动态;能熟练掌握法学研究的各种研究方法,探究知识来源,进而推陈出新,具备将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方法的基本技能;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能熟练运用外语从事学术研究、文献检索和学术交流,能了解中国政法实务,具备从政法实践中获取知识的能力。
2.学术鉴别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备较强的学术鉴别能力,能结合我国国情和政法实务,对法学研究成果的取向作出准确判断;应养成对他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分析其存在问题和不足的习惯,能及时、准确对有关学术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价值乍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
3.科学研究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释、论证法学理论命题和实践问题,能运用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分析、诠释法律现象,应具有中国问题意识,能立足中国实际,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应具备自主研究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既能独立开展高水平研究,又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团队合作意识;应善于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证明学术观点,能合理使用论证资料和研究方法并有逻辑地论证特定问题,包括选择或提出有价值的问题,筛选、梳理相关中外文研究资料并进行科学综述,准确界定基本概念,确定问题分析要点和论证要点,形成合乎逻辑的研究思路,谨慎进行价值判断并在充分论证后得出研究结论。
4.学术创新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备创造性思维和较强学术创新能力,能把握学术研究的前沿动态,能不断推进理论和研究方法创新,能提出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观点、思想和见解,能创造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前沿性的科研成果,能为法学理论创新和完善以及政法实务工作建言献策。
5.学术交流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有较强学术交流能力,能与国内外学界同行进行学术交流能流畅运用中文、熟练运用外文表达学术思想,能以论文、报告等书面或口头方式展示其学术成果,能通过交流及时修正、完善其学术思考和研究成果,不断拓展自身学术视野、提升自身学术素养和研究水平。
6.其他能力
法学博士生应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创新性、建设性心态,具有较强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具备设计、组织、实施实证性调查研究能力,能与政法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具有获悉政法实务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选题与综述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符合开拓性、前沿性等要求,文献综述应符合系统性规范性等要求。(1)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具备开拓性、前沿性、必要性与可能性。开拓性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是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有待进一步深入的课题。前沿性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立足学科前沿课题,能做出创造性成果。必要性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针对实际的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具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可能性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适当充分考虑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能性。(2)文献综述是开展法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是对研究领域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总结和评价。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综述应全面反映与选题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要尽可能搜集所有相关重要研究成果,并进行系统、客观、准确梳理和分析。文献综述不能仅仅列举已有研究观点,而是按照问题、观点或方法进行分类和评价。文献综述的基点在于“述”,要点在于”评”。
2.规范性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写作,推荐参照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 7713-1987)、《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执行。(1)论文结构合理,应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导论、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2)论文篇幅适中,正文一般应达到12万字。3)引文适当,注释规范,避免引发知识产权纠纷。(4)术语使用规范,其中有关国别、法典、专业术语等表述应符合学术界通常用法,不致产生歧义和误解。
3.成果创新性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明显的学术创新性:
(1)提出了新的命题或者比较重要的理论观点,拓展了新的研究领域或者新的研究视角。
(2)运用了新的研究方法,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3)对法学重要领域或者重要问题作出新的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
(4)运用新的实证数据和研究资料作为论据进行研究和分析,丰富和发展了重要的理论观点。
(5)进行交叉学科研究,取得新的进展。
(6)对立法、执法、司法、监察等政法实践问题提出富有价值的见解或方案。
(7)对有重大争议的理论问题,提出新的观点或者解决方案。
(8)具有创新性的其他情形。
(全文转自: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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