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校纪,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和《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法律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持研究生证到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三条 研究生要自觉遵守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第四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在校学习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缺勤论处。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五条 考勤分为定期考勤、不定期考勤、课堂考勤三种形式。
(1)定期考勤:定期考勤按照每学期下发的定期考勤时间安排表,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院办公室进行指纹考勤,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勤者,按缺勤论处;
(2)不定期考勤:上课、集体活动或实训期间,对研究生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考勤;
(3)课堂考勤: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在课堂点名或由研究生本人签到,点名应在《学生考勤表》做记录,签到必须由研究生本人在《学生考勤表》上完成。
第三章 请假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保证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请假。如确需请假,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1)事假。研究生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年级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由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审批,一周以上由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审批后上报学校学生处审核。
(2)病假。研究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由年级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由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审批,两周以上由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审批后上报学校学生处审核。急性病事先来不及请假的,应当在条件允许时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年级辅导员请假,事后持相关证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研究生请假经批准后,假条应当由年级辅导员妥善保存。
一学期请假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七条续假。请假期满,研究生必须及时返校,超过准假时间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缺勤论处;逾期不能返校的研究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四章考勤情况与奖罚措施
第八条 针对研究生出勤情况的具体奖罚措施如下:
(1)对缺勤研究生,根据缺勤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能克服困难坚持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的学生要给予表扬,在评优、评奖时,同等条件优先;
(2)一学期内所有考勤均为缺勤者,建议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3)一学期内缺勤达到考勤次数二分之一以上(含)者,建议学校给予留校查看处理;
(4)一学期内缺勤达到考勤次数三分之一以上(含)者,给予警告处分;
(5)一学期内缺勤达到考勤次数三分之一以下(不含)者,给予通报批评;
(6)课程考勤三次未到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根据以后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参加毕业前清考;
(7)一学期内缺勤五次以上(含)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第九条辅导员、任课教师在考勤时要严格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徇私舞弊者,将追究相关人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在考勤时有冒名顶替者,应对冒名和被冒名者进行通报批评,二者都以缺勤论处,且二人缺勤次数以双倍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