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奖励办法
(校长办公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引导广大教师坚持立德树人、更新教育观念、潜心育人,规范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名师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名师的评选范围限于高等教育教学经历 10 年以上(含 10 年,我校任教满 5 年)的在岗教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立德树人,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师德高尚,教风端正。
(二)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熟悉教学环节,工作量饱满。近 3 年圆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其中本科生基本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300 学时。基本教学工作量涉及减免的教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同比例减免。近 3 年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平均不低于 90 分。
(三)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积极开展学科、专业和课程的研究与实践,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模式改革和校级以上课程建设。主持过校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完成结项,获得过校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青年教学名师应当主持过校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完成结项,或者获得过校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
(四)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该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在校内外有较高声誉,主编或参编过高质量课程教材,或者编写有作为教材使用的教学参考用书、数字教材、讲义以及教案(其中讲义及教案需经专家评议认定为优秀档次)。
(五)候选人参评学年需承担教学任务。
(六)帮助和指导所在教学单位青年教师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了重要贡献。
(七)有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
第三条同等条件下,校级教学名师及青年教学名师评选向参与创新创业项目指导、担任线上课程的主持人、在课堂教学创新大赛、课程思政比赛等各类教学比赛中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教师倾斜。
第四条青年教学名师的评选范围限于高等教育教学经历5年以上(含 5 年,我校任教满 3 年),承担本科基础课教学任务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的在岗教师。参评学校青年教学名师须同时具备第二条第 1、2、3、4、5、7 项条件,已评为青年教学名师的教师 4 年后方可参评教学名师。
第五条学校教学名师和青年教学名师每 2 年评选一次。当符合候选条件的教师人数不足 10 名时,以不超过 50% 的比例进行评选;当符合候选条件的教师人数超过 10 名(包括 10 人)时,每次评选奖励 5 名教师。青年教学名师可适当放宽评选名额。
第六条教师申请教学名师或青年教学名师应当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候选人师德师风情况审查把关,并择优向教务处报送推荐材料。
第七条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审核被推荐人不符合条件的,推荐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学院,该推荐人选指标作废。
第八条学校组织由教学督导专家组专家、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承担一线教学任务的在岗教授及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 7 人专家组,通过听课、审查评选材料的方式,根据分数高低依次评出校级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拟获奖人选。评审利害关系人需回避。
第九条专家评审组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候选人已在教学中使用的教学档案(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课件、线上教学资源等)、近三年学生评教成绩、随机听课情况(专家组对每一名候选人的课堂教学的随机听课不少于当学年 12 学时)进行评议打分。
第十条教务处根据专家打分结果确定校级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拟获奖人选,将名单提交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公示 3 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教务处组织对异议进行复查,同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 3 日内就异议事项提交书面说明,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说明的视为认可异议事项。经复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候选人资格。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教师,取消两届参评教学名师和青年教学名师评选资格;因师德失范、学术腐败行为而被取消资格的教师,取消教学名师和青年教学名师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教务处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拟获奖人选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校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十二条教学名师和青年教学名师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学年至少承担 1 门本科生基础课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开出 1 门本科生课程作为示范课程,帮助和指导所在教学单位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对青年教学名师不作此项要求),主持或者参与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第十三条教学名师由学校授予“西北政法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次性奖励两万元,并在申报省级教学名师时予以优先推荐;青年教学名师由学校授予“西北政法大学青年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万元。
第十四条校级教学名师和青年教学名师评选工作由教务处具体组织,教务处应建设教学资料信息库,为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名师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同时通过开展公开课等形式帮助教学名师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教学名师评选奖励办法》( 2012 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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